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993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兴华工业区华发路4号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2。
法定代表人:黄恺琴。
被告:黄恺琴,女,汉族,199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德刊电器有限公司、黄恺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