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5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大连路康惠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颐和家园B2幢106号门面房(C3)。
经营者:张大军,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大连路康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