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刑初8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载会,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地江苏省常州市。
辩护人冯东升,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载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载会及其辩护人王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载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控股照明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他人处购买灯具及商标配件等,利用其在淘宝网开设的“飞利浦品质生活照明”、“欧普工程照明直销店”等店铺进行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53万元。
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何家塘村五村头XXX号将被告人陈载会抓获,经搜查,民警从被告人陈载会住扣押到假冒的灯具及商标配件。
根据欧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声明认定,从被告人陈载会处扣押的假冒灯具及标识的市场价格约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载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载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载会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本次犯罪也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大,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系初犯、偶犯;
本案中虽被告人无法确认刷单数据,但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方澄斌、张立元、谢晶晶、袁德俊、谢丽丽、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及欧普股份照明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会友家居”、“欧普家居照明生活馆”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户籍材料、举报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载会的供述的证言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载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载会曾陈述交易金额中存在非真实的刷单情况,但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辩认及查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陈载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载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商标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姜云英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