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枫木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站前东小区奔驰商厦148号,工商注册号330302619098977。
经营者:郑若微,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枫木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