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更841号 罪犯肖建东,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云霄县。
现在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云陵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建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0000元。
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嘉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31日交付浙江省第二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3年10月23日两次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
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浙01刑更53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建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云霄县司法局于2019年9月4日以云(2019)赦字第014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肖建东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司法局提出,该犯系“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人员”,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肖建东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并免除附加刑罚金1700000元。
并提供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云霄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肖建东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予以赦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建东予以特赦,未缴交的罚金1700000元予以赦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