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704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均二队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1。
法定代表人:谭再英。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842791号和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登记的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谭再英,股东为谭再英,于2019年6月21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对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宏升皮具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