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17号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10号6号楼3单元2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回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万千世纪城3号楼商业房2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回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