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19号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宏图街聚源国际东塔5楼501-520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彬,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艳,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