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川1724刑初81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租住于大竹县。
2011年6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7月9日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保龙,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兆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廖保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伟借用石某某、叶某某二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在淘宝网上注册“鑫贸免税代购”、“YEF性感人生”网店。
被告人陈伟自己或者让其堂弟陈凡,购买假的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一致的“VICTORIA’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合格证和包装盒,贴在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低价购买无牌的女士文胸、内裤上。
被告人陈伟聘请店铺管理员潘某某、杨某某在大竹县荷花池街350号1栋1单元10-6号、大竹县东蓝宽境小区1栋1单元18-1号房屋内,通过上述两个淘宝店铺销售假冒“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女士文胸、内裤。
2019年3月17日经成都达远会计师事务所鉴定:yef15298125313店铺销售额为58.71万元、鑫贸购物店铺销售额为591.19万元,两店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49.9万元。
2018年12月13日,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竹县东蓝宽境小区1栋1单元18-1号房屋内将被告人陈伟抓获,当场从该房屋及被告人陈伟租用大竹县十字街蓝润酒店对面的自然养生馆门市内(退货地址)搜出电脑8台、银行卡52张、手机26部、移动硬盘2各、贴有“VICTORIA’SSECRET”商标的女士文胸137各、内裤120条、手提袋和包装盒各177个。
2018年1月25日,艾露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有“VICTORIA’SSECRET”商标物品进行鉴定:上述查扣产品均为假冒“VICTORIA’SSECRET”等注册商标的产品,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从未授权该淘宝店铺生产、销售、仓储该品牌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叶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淘宝网店注册资料,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艾露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书,成都达远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滑县看守所滑看释字[2011]186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陈伟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伟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因文化程度不高和家庭压力大才无意识走上犯罪道路,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伟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彭明纯人民陪审员 张浩谰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涛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