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33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莉,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三街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90998539J。
法定代表人:周春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ZL201630067819.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产品;
2、判令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
3、判令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杯子制造商,系“ZL201630067819.X”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的网店销售一款杯子与其专利产品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销量巨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安徽省合肥市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还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合肥市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并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且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永康市图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