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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10970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970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0955412,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安江路19号。

负责人:樊君勇,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红旭副食品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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