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执保98号申请人:山东阳谷华辉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大碾郭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孙耿镇新集村517号。
法定代表人:谷立秋。
申请人山东阳谷华辉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辉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辉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