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97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富大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何伟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富大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