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5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会阁,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新野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志强,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阁及其辩护人彭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起,被告人李会阁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约大街五巷×号仓库,存储、销售假冒“ADIDAS”、“NIKE”、“REEBOK”、“FILA”、“BALENCIAGA”、“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李会阁,并缴获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共8155双、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鉴定,李会阁缴获在案的部分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8982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会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会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李会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会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李会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被告人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四、本案售假货值按照市场正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明显畸高。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起,被告人李会阁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约大街五巷×号仓库,存储、销售假冒“ADIDAS”、“NIKE”、“REEBOK”、“FILA”、“BALENCIAGA”、“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李会阁,并缴获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共8155双、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鉴定,李会阁缴获在案的部分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8982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会阁的供述,证人邹某、杨某、张某、叶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商品照片,品牌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会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且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依法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法定价格鉴定机构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市场法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鉴定单价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价格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会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会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但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行为性质,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会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凤祥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卢丽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