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3955号之一 被执行人:雷磊,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关于被执行人雷磊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4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天门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
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