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7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民二,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遂溪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康原,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民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曹民二及辩护人陈康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曹民二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一横路5号4楼的工厂、本市白云区望岗南街一巷4号7楼的仓库,存储、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望岗工业区一横路5号4楼的工厂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71块,另在望岗南街一巷4号7楼的仓库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50658块,在上址楼下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710块。
经鉴定,曹民二缴获在案的型号为3543、3239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4584块,共价值人民币2396652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民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民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民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其是在接到同事袁某1的电话通知后回厂接受民警调查的,应属于自首。
被告人曹民二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民二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曹民二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一、被告人曹民二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并未实际售出,属于犯罪未遂,未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害。
二、被告人曹民二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的案发系公安机关检查时发现一箱可疑的手表,要求负责人前来解释,被告人曹民二接到通知后就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三、被告人曹民二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
四、被告人曹民二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程度不大。
被告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请求对被告人曹民二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曹民二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一横路5号4楼的工厂、本市白云区望岗南街一巷4号7楼的仓库,存储、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望岗工业区一横路5号4楼的工厂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71块,另在望岗南街一巷4号7楼的仓库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50658块,在上址楼下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710块。
经鉴定,曹民二缴获在案的型号为3543、3239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4584块,共价值人民币239665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现场照片、商品照片、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厂房租赁协议、“CASIO”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报告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承诺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无授权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金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曹民二的身份材料;
证人胡某、袁某2、黄某、莫某、陈某、梁某的证言;
被告人曹民二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9〕12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民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民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民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民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民二辩称其是接到同事袁某1的电话后回厂配合公安人员调查,经查,上述说法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到案初期并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因此,被告人曹民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民二的行为属于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曹民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民二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等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民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曹民二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民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51439块,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