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392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伊平服装网店,经营场所濮院镇新濮村大其里新村60号四楼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Q。
经营者:尹水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伊平服装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