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85356号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XXX号90210。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原告: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LION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XXX号90210。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桃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深圳米高梅公司)、上海美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企管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投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美影投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美影投发公司的上述异议。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该裁定。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及米高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原素雨,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李嵘及被告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向本院共同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米高梅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879822号“”及第87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确认三被告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米高梅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3.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米高梅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与其全部侵权加盟商之间就涉案被控品牌的授权及合作;
4.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针对除中国北京市外的全国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以下币种除特别标注外,均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包含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合计34万元),并判令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对前述300万元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看电影》《环球银幕》《电影世界》期刊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公开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诉讼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及第2项诉讼请求,又因与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是另一原告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领先的娱乐公司,为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
1924年,由三家公司合并后形成名为“METRO-GOLDWYN-MAYER”的新公司,简称“MGM”,即米高梅集团。
米高梅集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制片集团之一,其使用的雄狮标识从1924年米高梅集团成立起就一直与米高梅品牌紧密联系。
从成立至今,米高梅集团先后制作、投资或发行包括了《乱世佳人》《绿野仙踪》《宾虚》《雨中曲》《魂断蓝桥》《费城故事》《洛奇》《粉红豹》《机械战警》《特种部队2:全面反击》以及007系列、霍比特人系列等众多知名电影。
米高梅集团旗下电影已经赢得了超过175座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
在米高梅集团成立至今的近百年历程中,已经因向全球观众开发、投资、制作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米高梅公司在中国拥有很多注册商标,其中即包含了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879822号“”及第879825号“”注册商标。
米高梅公司将上述相关商标许可给包括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在内的米高梅集团有关成员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际使用。
通过米高梅集团本身巨大的影响力以及高质量影片和高额票房,上述商标已经在相关服务和商品的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知产领域普遍使用的比例原则,上述商标应当得到更强的保护。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全无关联,其成立于2008年。
被告美影企管公司与美影投发公司则为关联公司。
经查,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其中在中国上海市即授权被告美影企管公司与美影投发公司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
在上述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以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副券、工作人员名片、宣传册等上使用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等标识。
同时,深圳米高梅公司还注册、使用了域名为www.mgmchn.com及www.mgmchn.cn的网站用于宣传、开拓影院加盟业务,美影投发公司则注册、使用域名为www.mgmyc.cn的网站用于其影院宣传。
两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的全部民事责任。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使用商标、商号的相关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不一致。
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而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第35、第37及第42类。
且原告注册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被申请撤销,故商标效力并不稳定。
两原告曾以驰名商标主张权利,但上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未受理,证明原告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
两原告在本案中向法院提交的众多电影均未在我国发行,只有少量是在被告成立前有所报道,大量都是在被告设立后制作,因此其认为两原告及其注册商标均不具有知名度。
被告使用域名www.mgmchn.com时未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故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就赔偿数额,被告认为不能依据其与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的合同来推定其收益,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共同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档案、两原告的注册证明文件及翻译件、两原告米高梅集团在先使用“米高梅”商号的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互联网上对两原告的报道、两原告相关电影的DVD光碟封面样图、(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64号公证书、对两原告相关电影的网络报道打印件、(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69号公证书、域名为www.mgmyc.cn的网站网页打印件及域名注册信息、三被告的工商档案、(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039号、第23038号及第23040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11336号及第11338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633号公证书、(2017)沪徐证经字第6261号及第6262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34号公证书、中国各级法院对两原告“”标识所作判决、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两原告“米高梅”“”标识作出的有关裁定、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两原告“米高梅”“”标识作出的有关裁定、两原告就本案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票据、发票、米高梅公司的确认声明及其翻译件、(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635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4524号、第4525号及第4526号公证书、(2017)沪徐证经字第20370号及第20371号公证书、两原告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营业执照、联营许可证、账单、商标注册证明、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官网网页截屏、深圳米高梅公司注册其他商标信息等,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交了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标档案、米高梅商标检索信息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信息,被告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共同提交了《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品牌授权合同》、深圳米高梅公司注册商标证、深圳米高梅公司授权书、深圳米高梅公司发送给美影企管公司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涉案影院新招牌照片等。
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两原告共同提交的其相关电影的DVD光碟照片、视频截图、订单打印件、海报及宣传片截图等证据,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
因两原告提交了光碟原件,电影海报及宣传片截图等均为公开信息,可予核实,且深圳米高梅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所证事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两原告共同提交的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加盟店间签订的合同,深圳米高梅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但确认为该些企业提供了设计、装修等服务。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该证据可结合其他证据所证内容综合认定。
对两原告共同提交的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米高梅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两原告调查相关事实的实际需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
对两原告共同提交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开支的相关票据,深圳米高梅公司对其中两原告指定的关联公司就本案及其他关联案件向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付款774,958.93美元银行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两原告未全额主张上述款项,只为证实上述款项中的部分系本案的合理开支,因此根据该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可证实相关事实。
对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交的天眼查信息,两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该报告中载明天眼查不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且该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欠缺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共同提交的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取得的“美国米高梅公司”英文授权书,深圳米高梅公司否认其真实性。
因两被告无法提交该证据原件证实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无法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两原告、米高梅集团历史及其在中国的经营状况、注册商标情况米高梅集团是上世纪初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之一,其于1924年由米特罗(METRO)、高德温(GOLDWYN)及梅耶(MAYER)三家公司合并在美国成立。
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的英文企业字号为“METRO-GOLDWYN-MAYER”,简称“MGM”。
在中国,米高梅集团的中文字号则以米特罗、高德温及梅耶三家公司的中文译名首字组合而成,即“米高梅”。
而其经典的雄狮标识也一直被米高梅集团使用至今,成为其最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标识之一。
上世纪二十年代起,米高梅集团投资、制作、发行了大量知名影片,并获得许多奖项,使其在娱乐行业声誉日隆,影响力遍及世界。
其经典影片包括了《百老汇的旋律》《歌舞大王齐格菲》《乱世佳人》《魂断蓝桥》《忠勇之家》《琪琪》《宾虚》《大饭店》《绿野仙踪》《叛舰喋血记》《茶花女》《一个美国人在巴黎》《日瓦格医生》《猫和老鼠》《雨人》《鸟笼》《费城故事》等。
近年来,其又投资、制作、发行了现代商业大片《007》系列、《律政俏佳人》《真实的谎言》《生死时速》《洛奇》系列及《霍比特人》系列等知名影片。
米高梅集团旗下还拥有大量优秀的电影演员。
自上世纪后半叶,米高梅集团经历了一段制作影片的低谷期,其主业转移至其他娱乐服务业。
本世纪初,米高梅集团经历了被其他公司收购以及破产重组后,重新开始大规模投入电影的投资、制作、发行。
作为米高梅集团旗下公司,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于1993年在美国注册成立,于1997年变更为现名称米高梅电影公司。
其企业英文名称多次变更,初始包含“METRO-GOLDWYN-MAYER”,其后短暂变更为“MGM”,后又重新使用“METRO-GOLDWYN-MAYER”至今。
原告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LIONCORP.)于1986年在美国注册成立,于1992年变更为现名称米高梅公司。
其企业英文名称自1986年11月起包含“MGM”,于1987年1月更名后包含“METRO-GOLDWYN-MAYER”至今。
米高梅集团及其影片很早即进入中国市场,2017年3月,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检索结果为:以“米高梅”为检索词,年限为2016年年底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9,446篇;
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3,302篇。
据上述检索资料,早在1953年起,中国媒体即以“米高梅公司”指代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部分报道中还以“MGM”作为米高梅集团的英文简称,少部分报道则以“Metro-Goldwyn-Mayer”作为其名称,该些报道时间一直延及检索日2016年年底前。
该些报道中涉及到前述米高梅集团投资、制作、发行的大量知名影片以及米高梅集团旗下影星。
部分报道中还提及,自上世纪20年代开始,以包含米高梅在内的“八大”电影公司为代表的好莱坞电影进入中国,相差无几的上映时间,让旧时的中国几乎与世界同步,之后,好莱坞几乎与中国大陆绝缘半个世纪,直至1990年代《真实的谎言》上映。
在中国网络媒体上,也对米高梅集团及其电影有大量报道。
两原告提交证据显示,早在2006年11月,即存在相关网络媒体报道,其中对米高梅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称呼为“米高梅公司”“米高梅电影公司”等,或直接以“米高梅”称呼。
上世纪末,中国电影市场向美国好莱坞逐步开放后,米高梅集团投资、制作、发行的电影在中国开始公映,并取得了不俗的票房。
原告米高梅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以下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服务、影音作品的制作等;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电影院、现场表演等;
第879822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即电影的制作和发行、通过电视和电影院提供电影和录像服务;
第879825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即电影的制作和发行、通过电视和电影院提供电影和录像服务。
上述商标于1998年至2006年间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
米高梅公司还经商标局核准在其他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一系列“米高梅”“MGM”“”商标。
米高梅公司许可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且同意其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本案诉讼。
两原告及米高梅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2007年至今,米高梅集团参与投资、制作、发行的《007大战皇家赌场》《007大破量子危机》《行动目标希特勒》《007大战天幕杀机》《霍比特人之意外之旅》《特种部队2:全面反击》《霍比特人之史矛革之战》《机械战警》《宙斯之子:赫拉克勒斯》《霍比特人之五军之战》《007幽灵党》《宾虚》等影片在中国公映,取得了较高的票房。
在上述影片部分电影海报中印有“MGM”“”标识,在部分海报中还印有“美国米高梅影片公司出品”字样。
影片《007大战皇家赌场》《007大战天幕杀机》《007大破量子危机》《007幽灵党》《007黑白危机》《霍比特人之意外之旅》《霍比特人之史矛革之战》《特种部队1.2》《机械战警》《宙斯之子:赫拉克勒斯》《行动目标希特勒》《洛奇》系列及《雨人》等在我国以光碟形式出版发行。
在该些出版物封面、封脊、封底、光碟盘面以及正片内容中多标注了“MGM”“”标识,其版权标记中标注了“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或标注了包含“METRO-GOLDWYN-MAYER”的米高梅集团关联公司名称。
2017年2月27日,在爱奇艺、PPTV、乐视、响巢看看、腾讯视频等网站上,提供米高梅集团投资、制作、发行的《大饭店》《人猿泰山》《茶花女》《绿野仙踪》《费城故事》《魂断蓝桥》《忠勇之家》《雨中曲》《宾虚》《叛舰喋血记》《洛丽塔》《洛奇》系列、《机械战警》《一条叫旺达的鱼》《异种》系列、《律政俏佳人》系列、《汉尼拔》《风语者》《防弹武僧》《空战英豪》《预言》《行动目标希特勒》《名扬四海》《霍比特人》系列、《特种部队》《龙虎少年队2》《遇见你之前》等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该些电影的出品时间跨度从上世纪30年代直至2016年,在其片头、片尾的版权标记中均包含了“METRO-GOLDWYN-MAYER”字样以及不同版本的雄狮标识,部分还标记了“MGM”字样。
在中国法院已生效判决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分别认定:该雄狮标识(即“”)通过长期大量、广泛高强度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为世界各地公众所知悉为米高梅公司的logo;
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证明其“米高梅”商标在影片等与电影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米高梅”商标已注册并使用且在我国已有较高知名度(2007年)等。
2018年3月,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向商标局对包括涉案第879822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及第879825号在内的十个“MGM”“米高梅”“”系列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018年11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驳回深圳米高梅公司对上述商标的撤销申请。
二、三被告的基本经营状况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电影院(不含电影放映,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影视剧(不含电影放映、制作)、影视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等。
其企业名称原为深圳市贤兴数码影院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
审理中,本院要求其陈述变更企业字号为“米高梅”的原因,其未能陈述原因。
2014年12月,深圳米高梅公司向商标局在第41类、第9类、第30类等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米高梅”“”“美高梅”等商标,大部分未被核准注册。
2016年7月28日,深圳米高梅公司又申请在第41类服务的电影摄影棚服务、电影放映等上注册“”商标,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商标,均未被核准注册。
2017年9月,深圳米高梅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的电影摄影机、投影银幕、眼镜等商品上注册第XXXXXXXX号“米高梅”商标。
2019年5月,经米高梅公司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美影企管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影院投资、影视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等。
其企业名称原为上海美影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变更为现名称。
被告美影投发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影视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等。
三、两原告指控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的除北京市、上海市外中国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域名mgmchn.com、mgmchn.cn的注册日均为2013年6月22日,并于2013年7月作备案登记,其所有者及主办单位均为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
2016年8月18日,登陆域名为mgmchn.com的网站,其网站标题为“MGMPICTURESINTERNATIONAL”,标题左侧为“”标识。
网站栏目有投资加盟、影院投资类型、影院案例、加盟服务等,首页下方载明“米高梅(中国)影业—一个专注文化产业的经典品牌”“copyright?米高梅中国”“MGM米高梅影业”。
在该网站上,介绍了加盟、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的相关程序及方法,其中还提及了数十家在中国各地加盟、开办的米高梅国际影城案例,包括了江苏如皋、广东东莞、河南商丘、广东深圳福永东海、安徽阜南、江苏泰兴、广东惠州、安徽叶集、辽宁大连、广东惠州黄埠、上海金桥、云南临沧、河南郑州、江苏张家港、河南商丘民权、云南怒江、山东临沂、江西吉安、江苏盐城、江苏兴化、陕西延安、新疆、广东深圳横岗、山东潍坊、湖北酒店式、河南焦作、河北邯郸、海南海口等地所建影城。
根据网站上该些影院的图片介绍,其中大部分影院名称为“米高梅国际影院”“米高梅国际影城”等,且使用了“MGM”“”标识。
在网站投资加盟栏目的“米高梅优势”中介绍,“米高梅(中国)影业全称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集影院规划建设、影院运营管理、影城回购于一身,整合了电影全产业链的影业公司。
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与橙天集团、霞光影业等国内多家知名影业公司和专业机构合作,在国内首次推出以新型商业影院投资为主营业务的股权私募基金投资公司”。
在该介绍中,深圳米高梅公司以“米高梅”“米高梅(中国)影业”自称,并称相关经营模式为“MGM系统”。
网站加盟流程中载明,需签订加盟合同并由加盟商缴纳加盟金。
合作模式中载明,主要分为四种,即加盟模式、联营模式、直营模式和托管模式。
其中加盟模式中说明,加盟即享有“米高梅”的品牌授权。
在该网站首页底部,有微信二维码,该码居中位置存在“”标识。
通过扫码可以进入名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微信号mgmchn)以及“米高梅影业”(微信号MGM-YYGS)的微信公众号。
两个微信公众号内容大致相同,均用于宣传、推广深圳米高梅公司的影院加盟业务。
其功能介绍中称,“感谢您关注米高梅影业官方微信,我们会定期给您发送电影产业及米高梅影业的最新资讯,并提供影院投资加盟、设备集成、影院管理培训、影院运营营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上述公众号推送的消息中称“欢迎您关注米高梅影业官方网站:www.mgmchn.com”。
2013年10月16日,推送的“米高梅品牌背景”“米高梅发展历史”“米高梅与奥斯卡”等消息中介绍了米高梅集团(即原告方)的历史发展及其所获荣誉情况。
同日推送的“米高梅合作伙伴”消息中称“米高梅目前与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等国际权威机构建立多元化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生产世界顶级影院建设管理解决方案”。
2015年4月30日,推送的“米高梅中国”消息中称“米高梅(中国)影业全称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米高梅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授权单位,是国内唯一一家集影片投资发行、影院规划建设、影院运营管理于一身,整合了电影全产业链的影业公司……如今,米高梅旗下影城近60家,遍布北上广深和国内中西部城市……”。
同日,推送的另一消息“米高梅优势”中,关于品牌优势介绍的内容均为米高梅集团(即原告方)的历史及获奖情况,并在文后还介绍了深圳米高梅公司的业务优势。
在上述公众号历史消息中,还存在广东东莞虎门米高梅聚影主题咖试业、江苏如皋米高梅国际影城装修、江苏泰兴米高梅国际影城试营业、深圳米高梅公司与贝尔信合作、广东惠州米高梅国际影城试营业、米高梅京辉国际影城试业、米高梅国际影城(河南驻马店上蔡店)与当地电信合作、深圳再添米高梅影城(宝安福永东海店)、江苏盐城建湖米高梅金地国际影城装修工程竣工、河南米高梅国际影城(郑州花园店)装修工程启动、辽宁大连再添米高梅影城、米高梅国际影城湖南邵阳隆回店开业在即、海南白沙米高梅影城已进入施工、米高梅国际影城(上蔡店)即将开业、米高梅国际影城进驻河南郑州中牟县、深圳横岗米高梅国际影城正式开业、江苏张家港米高梅影城顺利试营业、陕西延安米高梅国际影城即将开业等消息。
其中还存在2014年9月4日发布的涉案上海金桥米高梅国际影城即将试营业的消息。
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及消息页面中,使用了“米高梅”“米高梅影业”“MGM”“”等标识。
2016年8月18日,登陆域名为mgmchn.cn的网站,其网站标题亦为“MGMPICTURESINTERNATIONAL”,标题左侧为“”标识。
网站首页配图为米高梅集团(即原告方)旗下知名艺人的经典合影,并标以“METROGOLDWYNMAYER米高梅旗下巨星云集至今拥有170项奥斯卡奖米高梅是好莱坞最负盛名的电影公司之一”宣传字样。
该网站主要内容为介绍深圳米高梅公司业务以及宣传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等,在其页面中还存在“百年米高梅”“米高梅和时代华纳、狮门、派拉蒙、梦工厂齐名,但我认为米高梅更为经典——冯小刚”“米高梅影业必将改变世界电影格局——李安”等内容,并使用了“米高梅”“MGM”“”等标识。
该网站页面中还以“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代称深圳米高梅公司,并称“米高梅(中国)影业全称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进入中国以来……”“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与国内近1,000家加盟合作影院的广告传播资源,建设米高梅影院线上线下广告投放系统和米高梅电影贴片广告分账系统,公司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影剧院广告传播平台”“米高梅创新式的开创复合式盈利模式,投资者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盈利”“米高梅第四代影院,第四代影院的概念由米高梅娱乐集团在美国娱乐之都拉斯维加斯创立,曾在北美地区引起了广泛关注”“米高梅(中国)影业提供影院加盟运营全套服务……米高梅一方面将美国先进的影院商业模式成功引入国内,成为中国影院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者,另一方面,也将众多国内优秀电影大片,输出到美国,架起了一座中美两国文化交流的桥梁,被美国总统奥巴马称之为是中美两国文化交流的使者”。
在网站视频中心栏目中有深圳米高梅公司自制的公司宣传视频,其中提及“米高梅诞生于世界电影诞生的时代”“用心打造国际品牌影院”等。
2018年6月12日,再次登陆域名为mgmchn.com及mgmchn.cn的网站,其主要内容依然是深圳米高梅公司的米高梅影城加盟项目介绍及推广,所不同的是原使用的“”标识变更为“”标识,但仍然使用了“米高梅影业”“米高梅”等标识。
2019年1月24日,使用手机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mgmchn.cn并点击进入,结果跳转至域名为mgmchn.com的网站,且网页可正常打开。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还开办了账号名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的微博,在其微博头像中,使用了“”标识。
2016年8月18日,该微博粉丝数为621,共发布微博216条。
其主要内容为宣传、推广加盟、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的信息以及一些电影资讯。
在发布的微博中,还使用了米高梅集团(即原告方)旗下知名艺人的经典合影、名为“百年电影百年米高梅”的视频以及“”“MGM”“米高梅影业”等标识。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6)沪徐证经字第11336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10月20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一处标有“MGM米高梅(中国)影业”字样的办公场所内就影院加盟事宜进行了咨询。
在其办公场所悬挂的各类证书中有一张英文证书,其中包含有“”标识。
咨询时取得了副券及名片各一张,副券上印有“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影院地址为河南省上蔡县。
名片所载姓名为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长易建平,其上还印有“”“MGMPICTURESINTERNATIONAL”“www.mgmchn.com”字样。
咨询时还取得了宣传册一本,该宣传册载明其为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印制,其中前半部分介绍了米高梅集团(即原告方)的历史及荣誉,后半部分则是深圳米高梅公司的影院加盟业务介绍。
在该册中使用了“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集团”“MGM”“”“METRO-GOLDWYN-MAYER”“”等标识,并以“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影业”“MGM(CHINA)FILMSLTD”等指代深圳米高梅公司。
2017年2月3日,登陆域名为www.dianping.com的大众点评网,通过搜索,取得结果中存在以下全国各地的米高梅影城:云南临沧店(10条点评)、江苏张家港店(97条点评)、陕西延安店(18条点评)、广东深圳横岗店(507条点评)、广东深圳田寮店(1条点评)、河南焦作温县店(56条点评)、湖南邵阳隆回店(0条点评)、吉林四平店(91条点评)、河南驻马店上蔡店(13条点评)、云南昆明店(4条点评)、江苏如皋店(0条点评)、北京朝阳店(40条点评)及河南郑州店(0条点评)等。
根据打开相关店铺的点评图片显示,上述影院当时大多正常经营,同时在其招牌、电影票上使用了“米高梅”“”“MGM”等标识。
另搜索取得的湖北武汉的mgm私人影院以及MGM米高梅私人影院,分别有4条及0条点评,两家影院虽地址不同,但联系电话一致。
还搜索取得的江苏建湖金地国际影城,有83条点评,点评图片中显示在其招牌中使用了“”标识。
2017年5月8日,通过微信搜索公众号,仍可见北京、上海、广东深圳以及河南郑州的米高梅国际影城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在持续经营。
(2017)沪卢证经字第4524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18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黄河路西段1628号的米高梅国际影城。
其招牌、VIP卡、电影票及取得的名片上分别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米高梅”等标识。
(2017)沪卢证经字第452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XXX号锦辉购物广场五层、六层的米高梅国际影城。
其招牌、店内张贴的广告、电脑屏幕、座椅及取得的米银卡上分别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MGM”等标识。
(2017)沪卢证经字第4526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19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辽宁省大连市兴发路XXX号XXX号的米高梅国际影城。
其招牌、店内装饰、电影票、会员卡及会员卡交易凭证上分别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等标识。
(2017)沪徐证经字第20370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22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金地步行街4楼的金地国际影城。
其招牌、店内装饰、电影票及VIP卡上分别使用了“”“MGM”等标识。
(2017)沪徐证经字第20371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22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都中央广场6幢2楼的米高梅影城。
其招牌、指示牌、店内装饰、小吃包装、电影票及VIP卡上分别使用了“”“MGM”“米高梅”等标识。
四、两原告指控三被告共同在中国上海市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2014年4月,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甲方)与被告美影企管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品牌授权合同》,约定:双方就乙方采购甲方电影播放系统设备及影院加盟事宜达成一致,乙方向甲方购买设备并加盟甲方品牌“米高梅”国际数字影院;
甲方提供设备收费标准为数字影院设备(含3D),合同总价为295万元;
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服务和运营指导;
凡加入米高梅品牌满3年的影院,可由甲方推荐成为中国电影放映协会会员,VIP客户加盟米高梅品牌三年以上者,由甲方合作伙伴——美国MGM授予“国际电影投资人”的荣誉称号;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电影院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双方的品牌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电影院铺开业满4年,加盟管理金为0元等。
签约时,深圳米高梅公司向美影企管公司提交了第XXXXXXXX号“米高梅”商标注册证,并向被告美影投发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XXX弄XXX号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
在涉案米高梅影院的筹备开办过程中,深圳米高梅公司向美影企管公司发送了影城logo及影城VI的相关资料及源文件,其中均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标识。
2014年10月8日,被告美影投发公司注册域名mgmyc.cn并用于其米高梅国际影城推广、宣传等。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6)沪徐证经字第11338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10月27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等来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XXX弄XXX号内三楼的“米高梅国际影城”,先充值取得了印有“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的VIP卡一张,其背面印有“百年电影百年米高梅”字样。
随后现场购买电影票四张,电影票上也印有“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
在影院陈列的电影海报中印有“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百年电影百年米高梅”字样,还标注该影院有3,100平方米,700余坐席,8个豪华影厅。
在该影院设置的门头、外墙广告,室内广告中均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
2017年2月23日,上海金桥米高梅国际影城电影票标准价为80元至100元。
同日,通过搜索取得名为上海米高梅影城金桥店(微信号mgmXXXXXXXX)的微信公众号,其微信图标使用了“”“MGM”标识,其功能介绍为上海米高梅国际影城金桥店官方公众平台,账号主体为被告美影企管公司,认证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其中消息大多为该影城影讯。
通过搜索还可取得名为上海米高梅国际影城金桥店(微信号sh-mgmyc)的微信服务号,其微信图标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其功能介绍为米高梅国际影城服务号,账号主体为美影企管公司,其内容与前个微信公众号大致相同。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6262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5月9日,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处接听了被告美影企管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剑的电话,就米高梅影院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
潘在对话中述及,上海金桥米高梅国际影城有8个影厅,整体投入1,200万左右,成本差不多收回,一年盈利为400多万。
当被问及和深圳米高梅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的具体条款时,潘答复其也搞不懂,当时他过去就签了一下,都是一些数字和账本,觉得对方是专业干这个东西的。
在收到本案诉状后,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及时将上海金桥米高梅国际影城中涉两原告的所有标识去除。
五、其他事实2016年8月1日,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霍金路伟公司)与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由该所接受两原告委托,为两原告与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计时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且在办案中所发生的其他办案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法律服务费内。
2017年11月13日及2018年6月5日,该所向该公司分别开具法律服务费发票七张,金额合计为64万元。
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29日,霍金路伟公司向米高梅电影公司开具关于原、被告间纠纷的相关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邮费等费用账单,金额合计约为728,099余美元。
2016年10月27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向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7,000元、3,000元及3,000元。
2016年9月2日、2017年3月14日及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向霍金路伟公司分别出具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7,680元、25,850元及4,882元。
上述两公司分别为本案所涉公证书的申请人。
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证明,称:其接受霍金路伟公司转委托,为米高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理部分中国大陆有关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宜,其中包括了对米高梅国际影城(辽宁大连店)、张家港市锦丰镇米高梅影城、江苏盐城建湖金地国际影城、河南焦作温县米高梅国际影城、米高梅国际影城华发新城店等5家加盟影院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公证保全以及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侵权投诉等;
该公司对代理上述全部事宜的总报价为47,215美元,其已向霍金路伟公司开具账单,其中针对上述5家加盟影院进行实地调查等产生的费用为29,056美元。
2017年3月8日,国家图书馆向霍金路伟公司开具本案检索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148元。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及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分别向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案所涉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合计为22,000元。
审理中,经两原告申请,本院要求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交其与全国各地加盟影院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账簿,但深圳米高梅公司拒绝提供。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米高梅公司还就深圳米高梅公司等在北京市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其事涉北京米高梅国际影城工体店。
两原告明确,在本案中所诉侵权行为范围不包括上述北京市米高梅国际影城工体店,为除北京市外的全国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米高梅公司系涉案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879822号“”及第87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禁止他人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
原告米高梅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给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使用,并可一同维权,且两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故两原告可就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提起侵权之诉。
本案中,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其除北京市、上海市的全国范围经营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涉案行为:1.注册域名mgmchn.com、mgmchn.cn并使用;
2.在其主办的上述两个域名的网站中使用“MGM”“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等标识宣传、推广米高梅影城加盟业务,其中还以“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等自称,未规范使用其“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3.在其开办的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宣传、推广米高梅影城加盟业务时使用“MGM”“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等标识,并以“米高梅影业”“米高梅”等自称;
4.在其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MGM”“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等标识,并以“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影业”“MGM(CHINA)FILMSLTD”等自称;
5.除北京市、上海市外,在经其授权加盟的中国其他地区的米高梅影城的店招、店内装饰、指示牌、广告、电脑屏幕、电影票、VIP卡、会员卡、名片等上使用“米高梅”“MGM”“mgm”等标识等。
三被告在中国上海市实施的经营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涉案行为:1.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授权并许可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XXX弄XXX号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在双方签订合同中使用“米高梅”“MGM”等标识;
2.在影城筹备过程中,深圳米高梅公司向美影企管公司发送的文件中使用“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标识;
3.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在影城的门头、VIP卡、电影票、电影海报、广告上使用“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米高梅国际影城”等标识;
4.美影企管公司在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及服务号的名称、图标中使用“米高梅”“MGM”等标识;
5.美影投发公司注册域名mgmyc.cn并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宣传、推广、授权他人加盟其米高梅影院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米高梅”“MGM”“”“mgm”等标识,上述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同理,被告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加盟深圳米高梅公司的米高梅影院业务,在上海市开办米高梅影院并使用“米高梅”“MGM”等标识的行为亦属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三被告在经营中使用的“米高梅”“MGM”“”“mgm”等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或完全相同,或仅有字母大小写的差异,故两者已构成相同。
三被告使用上述标识于宣传、推广、授权他人以及自己开办影院等经营活动,该服务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电影院、第87982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通过电视和电影院提供电影和录像服务、第87982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通过电视和电影院提供电影和录像服务等构成同一种服务。
因此,三被告上述行为系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自称为“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影业”“米高梅”等,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而将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
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深圳米高梅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两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还主张,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与第87982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上述行为亦构成侵害商标权。
《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是构图较为复杂的图文商标,其上部为“MetroGoldwynMayer”艺术体字样,下部则是由胶片、麦穗及模具等组成的环形及飘带图案,在环形中则是咆哮的活体狮子头像。
其中,咆哮的狮子头像是其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也是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的象征。
同时,从过往有人以咆哮的人头像或其他动物头像替代狮子头像戏谑或滑稽模仿该商标的结果看,该商标的艺术字、环形及飘带图案并配以动物咆哮头像的整体构图亦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深圳米高梅公司使用的“”“”标识,整体构图上均以盾形为基础,并嵌入卡通的狮子头像。
上述两个标识与“”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整体构图完全不同。
且最具有显著性的狮子头像部分,在具体构图、线条、表情等方面均存在显著不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无论是整体构图,或是主要部分均不构成近似。
因此,即使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不能禁止或限制其他与之不构成近似的带有狮子头像标识的合理使用。
综上,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已达成和解等原因,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影企管公司及美影投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以及对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的第1项及第2项诉讼请求。
上述申请属两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自可准许。
对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包括了立即停止与其除北京市外全国全部加盟商之间的就涉案品牌授权及合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其中还包括停止在全国范围内(除北京市外)向其加盟商授权、合作开办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米高梅影城。
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全国范围以及互联网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所附商标信誉。
深圳米高梅公司上述行为恶意强,范围广,程度深,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由本院根据深圳米高梅公司行为后果及其影响范围酌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通过实施侵害商标行为不正当地增加用户,从而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给原告米高梅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深圳米高梅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又不存在可以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情节,故本院依法确定赔偿额。
原告主张深圳米高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其中包含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合计34万元)。
本院认为,在原告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合同等资料主要由深圳米高梅公司掌握的情况下,本院责令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合同等资料,深圳米高梅公司拒不提供。
在此情形下,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该赔偿数额。
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诉请主张的金额亦并不过当,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一、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电影业乃至娱乐业内享有盛名;
二、深圳米高梅公司使用原告商标推广其影院加盟业务过错明显、恶意显著,且被告使用原告多个商标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形成体系化侵权,混淆程度更高;
三、三被告间签订相关合同的标的金额;
四、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停止;
五、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范围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影响极广,对原告商标商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六、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合计34万元,依据本案的疑难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本市律师服务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其数额合理、支出必要,故亦应支持等。
综上所述,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米高梅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879822号“”及第87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30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开始在《环球银幕》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给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本院审核。
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