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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桂园惠美平正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1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桂园惠美平正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桂园惠美平正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823号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7栋2单元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H。

法定代表人:许龙川。

委托代理人:丁文波、郑亚娜,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桂园惠美平正食杂店,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1MA4WM3J7X7。

经营者:何晓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桂园惠美平正食杂店(经营者何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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