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09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陆烟酒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4865。
经营者:吕成湖,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036。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陆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