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海力大道1888号亿丰时代广场B7区。
经营者:董建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因与被上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99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阳县新天马灯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