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厚金、陈耿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刑初474号
案件名称周厚金、陈耿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厚金;陈耿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厚金,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阳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2018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勇昌,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耿川,男,汉族,1992年5月5日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

2018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娓娇,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四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叶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厚金及其辩护人陈勇昌,被告人陈耿川及其辩护人许娓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厚金租赁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云龙村的两处仓库,销售假冒的六神、清扬、力士、海飞丝、潘婷、舒肤佳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洗发露、沐浴露、香皂等日化用品,由被告人陈耿川送货到昆明市螺蛳湾等市场。

2018年10月10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上述两处仓库内查获各类日化用品共计1124件,并抓获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

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日化用品1124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34183元。

经讯问,二被告人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厚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陈耿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法应当对陈耿川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对其适用缓刑。

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周厚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建议对陈耿川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对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厚金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周厚金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未遂;

2、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

3、周厚金此次犯罪系初犯;

4、从事时间短,假冒的商品均已查获,未造成过大的社会危害;

5、其自愿接受处罚,并愿积极主动交纳案件的相应罚金,悔罪表现极其明显,再犯可能性小。

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同时适用罚金。

被告人陈耿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耿川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及定性无异议,但在量刑上认为1、被告人陈耿川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耿川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受雇于被告人周厚金负责销售或货物运送,从事时间短,造成的损失也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陈耿川系初犯、偶犯,之前未受过司法机关处罚,表现一贯良好;

4、被告人陈耿川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厚金租赁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云龙村的两处仓库用于存放购进的假冒的六神、玉兰油、清扬、力士、海飞丝、飘柔、潘婷、舒肤佳、沙宣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洗发露、沐浴露、香皂等日化用品,并负责联系上述日化用品的货源、进货、发货,被告人陈耿川受雇于被告人周厚金到昆明市螺蛳湾等市场进行送货。

2018年10月10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上述两处仓库内查获各类日化用品共计1124件,并抓获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查获的日化用品1124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34183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清单以及照片、物品抽取笔录、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注册商标信息、真伪鉴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厚金、陈耿川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日化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4183元,货值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周厚金负责租赁仓库存放商品、联系进货、商品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陈耿川受雇于被告人周厚金,负责送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在被查获时,涉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且已缴纳罚金,本院综合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厚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预缴。

)二、被告人陈耿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预缴。

)三、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