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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3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知民初1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佛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安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正街207-209号。

经营者:张永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富顺县慧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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