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34号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二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奕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奕呈,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易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奕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