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754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绿地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35号。
负责人:钟庆,店长。
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今井诚,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怡联佳乡(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兼副总经理。
被告:五常沃科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葵花大街487号(粮贸商业街南侧1号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关云峰,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成都市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绿地店、怡联佳乡(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常沃科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