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6号之一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3。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E。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与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赣州恒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亚士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对恒卓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亚士公司诉称,亚士公司是一家最早研发并生产销售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以下简称“成品板)”的企业之一。
亚士公司在长期研制过程中,将相关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了专利,并被陆续授权,包括第xxxx.7号、名称为“一种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第xxxx.7号、名称为“保温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第xxxx.9号、名称为“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1)”外观设计专利。
本案中,固克公司见涉案专利产品市场前景好,大量生产“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及其安装锚固扣件。
广厦公司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从固克公司处订购被控侵权产品,用于“恒大悦府”约16万平方米的建筑外墙使用。
上述固克公司和广厦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的一体板再现了涉案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造型近似甚至相同,落入亚士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恒卓公司作为“恒大悦府”的开发商,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依法也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也应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恒卓公司使用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构成对亚士公司第xxxx.7号、名称为“一种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和第xxxx.7号、名称为“保温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构成对亚士公司第xxxx.9号、名称为“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1)”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并责令固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广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恒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等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销毁“恒大悦府”工地上侵权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
3.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连带赔偿亚士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4.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连带承担亚士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152369.04元;
5.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恒卓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审理期间,亚士公司申请撤销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请,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认定固克公司生产、广厦公司销售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构成对亚士公司第xxxx.9号、名称为“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并责令固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广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等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销毁“恒大悦府”工地上侵权的“天工石”牌保温装饰一体板;
3.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连带赔偿亚士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4.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连带承担亚士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和律师费152369.04元;
5.判令固克公司、广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固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广厦公司系恒大悦府项目的工程总包方,没有销售案涉所谓“侵权产品”的行为,系为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而使用和购买案涉所谓“侵权产品”,而非是为了销售而购买,属于最终用户;
其交付建设工程给恒卓公司,不属于销售案涉所谓“侵权产品”,因此,在本案不存在其他销售者的情形下,依法应由侵权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最高院指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可以审理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故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亚士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其在本案中提出的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109号):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控侵权产品安装在“恒大悦府”工程上,该工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故赣州市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固克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