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400号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NISHIMURATEIIC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庄区某某书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经营者:郭某某,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庄区某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