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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84号
案件名称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84号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捷路68号梦星园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炎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广军,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家格,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环城东路(同兴村8组6栋1号门面)。

经营者:李文龙。

被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赔偿限额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12134990107040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壹仁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山巨星汀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周 怡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润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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