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337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住,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270E2K。

负责人:林军政。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7647354A。

法定代表人:林军政,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