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914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卓越阳光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72号首层之五铺,注册号440684600326857。
经营者:徐锦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卓越阳光通讯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