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0号之一被执行人:曾小平,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小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曾小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15、1月19日、2月18日、3月25日、4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曾小平银行账户共计3261.61元,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法院罚金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曾小平有川FCM59、川FV0999号车辆,法院已委托并查封上述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4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