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1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福林服装商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港城大街4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51。
法定代表人:原英杰,该公司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福林服装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