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5号原告:泰安振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向安,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笃,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惠众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虎山路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街道新矿路长安街21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段明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梦,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泰安振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惠众经贸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泰安振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安振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