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42、3082、3083号之一原告:唐昌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迁禧鸟实木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贾思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胜。
被告:深圳欧尚保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街道金地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菊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东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钟,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昌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迁禧鸟实木家具店、被告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欧尚保罗家居有限公司、被告贾东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ZL××××××××××××××、ZL××××××××××××××)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昌文于三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唐昌文撤回对三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文撤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每案4300元均各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唐昌文负担。
唐昌文已每案预缴4300元,本院每案退回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