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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4022号
案件名称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4022号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3R。

法定代表人:季顺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自编2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6M。

法定代表人:钱某1。

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第五层自编F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7G。

法定代表人:彭某1。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A】层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0E9T79T。

经营者:邓颖姬。

原告济南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第6198114号“巴迪宝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其童装产品吊牌、包装、手提袋、销售店铺内展示牌等上停止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整;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业生产婴儿和儿童床品、居室用品、纺织品的外向型加工企业,产品出口欧洲,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土耳其,南非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拥有员工300余人,厂房面积18000平方米,缝纫设备200多套。

同时,原告以自有品牌“”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产品系列包括新生儿用品系列,婴儿组合床品系列,少儿组合床品系列,智力游戏毯系列,童被系列,浴帘窗帘系列,睡袋系列,厨房用品系列等。

前述“巴迪宝贝”商标,注册号为6198114、核定在第25类的“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经过原告持续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该品牌已成为众多童装品牌中的佼佼者,给原告带来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影响。

经原告代理商发现并反馈,市面上诸多童装店铺中销售有“宝贝巴迪”品牌的童装;

后经原告深入调查,在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健儿乐儿童服装店和被告佛山市爱巴玛儿童百货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内销售的产品中发现有前述品牌的童装在销售,其吊牌、手提袋、包装、产品介绍、店铺内装潢等上均使用涉案“宝贝巴迪”商标字样,该类童装均由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

针对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州市兴飞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针对前述“宝贝巴迪”品牌进行了大量的使用,通过其官方宣传可知,其每年生产“宝贝巴迪”品牌童装量达800万件之巨,而其全国代理商众多,原告已在全国上千家童装店中发现有前述产品销售,并已针对相关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该行为给原告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故三被告应当立即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出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八条“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规定,本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500万元),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当事人住所地并非均在佛山市辖区,且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为500万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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