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04号原告:王新军,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7*****。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荣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亨美市*****。
法定代表人:谢荣亮,执行董事。
原告王新军诉被告东莞市荣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系专利号为ZL**************、名称为“隐形磁力儿童安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新军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