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69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高爱萍,女,1957年5月23号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雅瑞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