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434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财旺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陶东路海峡国际五金机电城A区38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XH。
法定代表人:黄胡梅。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财旺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