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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聂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087号
案件名称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聂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40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朝略,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男,1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道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道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项一、判项二;

2.改判聂强赔偿阿道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聂强承担。

事实和理由:1.聂强因生产、销售使用伪造阿道夫公司拥有排他使用权的第8457568号“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乳、沐浴露产品,行为极其恶劣,应当赔偿阿道夫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聂强是利用完全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经鉴定其生产的假冒产品价值217512元,已经触及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诉产品是否实际销售的情况并无证据佐证,不能因聂强单方称无实际销售为由减少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2.阿道夫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阿道夫公司为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所支付的高额广告费用以及阿道夫公司洗发乳、沐浴露的销售价格,结合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阿道夫公司要求聂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合法合理,一审判决金额5万元无法弥补阿道夫公司的损失。

聂强答辩称,不同意阿道夫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阿道夫公司的上诉请求。

阿道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聂强赔偿阿道夫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聂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聂强赔偿阿道夫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阿道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阿道夫公司负担3250元,由聂强负担105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除本院补充查明的以下事实外,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刑初192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聂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称未能将生产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且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等,判决聂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作案工具灌装机等一批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金额是否恰当。

本案中,阿道夫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聂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聂强在刑事审判中称被诉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法院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聂强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过错程度、阿道夫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聂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并不存在畸低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阿道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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