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韩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96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韩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韩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民初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韩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西大街东端1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仙桃市韩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7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