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金联华超市开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1889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金联华超市开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金联华超市开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89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金联华超市开河店,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开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0。

经营者:郭宗艾。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县金联华超市开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