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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梁振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6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梁振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梁振义;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安素;熊顺刚;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民初392号 原告: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1区八座首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9850951U。

法定代表人:许志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相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8962576T。

法定代表人:梁振义。

被告:梁振义,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97935020。

法定代表人:熊顺刚。

被告:黄安素,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熊顺刚,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综合大市场2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30PUFP0Q。

经营者:沈贤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下称百事好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被告百事好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吉利公司“百年糊塗”(商标注册证号:4380812)、“百年糊塗酒”(商标注册证号:1571666)、“糊塗及图”(商标注册证号:593093)、“糊塗”(商标号:1498599)商标专用权的“百年湖途”酒、“小糊涂酒仙”酒,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百事好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吉利公司“百年糊塗”(商标注册证号:4380812)、“百年糊塗酒”(商标注册证号:1571666)、“糊塗及图”(商标注册证号:593093)、“糊塗”(商标号:1498599)商标专用权的“百年湖途”酒、“小糊涂酒仙”酒,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3.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百事好商行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4.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百事好商行赔偿吉利公司的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等6万元;

5.梁振义对金稻香公司在第3、4项赔偿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黄安素在未缴注册资本金855万元范围内对黔宴公司在第3、4项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熊顺刚在未缴注册资本金95万元范围内对黔宴公司在第3、4项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百事好商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吉利公司对诉讼请求第3项明确为: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承担生产销售责任,共同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百事好商行承担销售责任,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第4项明确为: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共同赔偿吉利公司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的费用、差旅费)4万元,百事好商行赔偿吉利公司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的费用、差旅费)2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糊塗及图”(商标注册证号:593093)是在1991年6月3日申请注册,1992年4月30日注册公告;

“百年糊塗”(商标注册证号:4380812)是在200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07年6月7日注册公告;

“百年糊塗酒”(商标注册证号:1571666)是在2000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01年5月14日注册公告;

“糊塗”(商标号:1498599)于199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000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大糊塗”(商标号:1482566)于1999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28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糊涂精灵”(商标号:1571668)于2000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01年5月14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1年5月13日;

“糊塗珍品”(商标号:2015673)于2001年6月6日申请注册,2002年8月21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

“醉糊涂”(商标号:3504544)于2003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04年10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

“糊涂醇”(商标号:4106448)于2004年6月7日申请注册,2006年8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糊涂春”(商标号:4106449)于2004年6月7日申请注册,2006年8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金糊塗”(商标号:4380811)于200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07年6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银糊塗”(商标号:4380810)于200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07年6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爱的糊涂”(商标号:4789611)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注册,2008年4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千年糊涂香”(商标号:5674349)于2006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09年8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19年8月6日;

“糊涂先生”(商标号:5710130)于2006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09年8月28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19年8月7日;

“千年糊涂酒坊”(商标号:5710131)于2006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09年11月14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吉利糊涂”(商标号:606612)于2007年4月23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

“糊涂君”(商标号:7023949)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

“百年糊塗”(商标号:7316836)于2009年4月10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21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0年8月20日;

“小瓶糊涂”(商标号:8424768)于2010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1年7月7日注册公告,现有效期至2021年7月6日。

吉利公司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酒等。

吉利公司许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塗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糊塗及图”、“糊塗”、“百年糊塗”、“百年糊塗酒”商标并生产百年糊塗酒系列产品;

百年糊塗系列酒由吉利公司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代理销售;

二、吉利公司通过长期聘请陈启泰、古天乐等影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多年来分别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以及通过户外广告、车身广告、门头广告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吉利公司上述商标及产品宣传推广,糊塗牌百年糊塗系列酒在消费者中早已享有盛誉。

吉利公司的“糊塗及图”(商标注册证号:593093)在2007年7月12日,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百年糊塗酒”(商标号:1571666)在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吉利公司的糊涂牌“百年糊塗”酒,多次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且获得保护。

糊塗牌百年糊塗系列酒分别在2000年12月被第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评为“金奖”;

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别授予“中国名优食品”和“中国知名白酒信誉品牌”;

在法国蒙塔尔纪博览会上被评为金奖;

2003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知名白酒”;

2005年9月8日和2007年11月16日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国知名品牌”;

2005年10月获得“中国酒都十强民营白酒企业”;

2009年3月16日获得“2008年度中国酒都十强民营白酒品牌企业”;

2011年8月11日获得“贵州十大名酒”称号(2011-2013年);

2013年到2015年连续获得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颁发的“年度广东酒类市场畅销品牌”;

2014年到2015年连续获得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颁发的“年度广东酒类市场受消费者欢迎产品”;

2017年获得“首届遵义十大名酒”;

三、他人或企业先后向商标局申请带“糊涂”文字的商标,如第1542654号大糊涂翁、第1559647号不糊涂、第1607553号糊涂龙、第1687434号陈王糊涂星、第1687485号人生百年糊涂难、第1687486号千年糊涂星、第2007580号自在我糊涂、第3169802号糊涂老板、第5898147号金世纪小糊涂醉、第7000135号金世纪糊涂醉、第12129134号糊涂郎、第15306813号愣糊涂、第16724396号梦花糊涂等商标。

这些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公告后,吉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这些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或予以无效宣告等;

在吉利公司提起异议复审或争议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的带“糊涂”文字商标,如1567683号小糊涂神、1567685号小糊涂贡、1655536号唐朝老糊涂、1784069号金世纪糊涂醉、1792446号藏汉糊涂、1966089号千年糊涂爷、3411338号糊涂诗人、4204915号糊涂人生、15542539号糊涂张八怪、10741177号小云阁糊涂等商标。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后,同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近似商标,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四、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恶意将“百年湖途”、“小糊涂酒仙”作为酒的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及酒瓶的瓶贴上使用“百年湖途”、“小糊涂酒仙”字样,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

严重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

百事好商行在店铺内大肆销售案涉产品,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

五、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百事好商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百事好商行的行为侵犯吉利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损害吉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未答辩。

百事好商行辩称,一、吉利公司在百事好商行内购买的“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酒,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从商标文字字样、含义等方面来讲,与吉利公司商标都存在较大差异,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因此,与吉利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吉利公司所称的商标侵权并不成立;

二、吉利公司称百事好商行“在店铺内大肆销售案涉产品没有事实依据。

百事好商行在店铺内仅有“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酒各一件,还是百事好商行经营者沈贤耀没有在店铺的时候,由不知名的销售员路过向店铺内人员推销,店内人员在对该类酒并不熟悉的情况下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购入。

该两件酒一直存放在百事好商行的角落,平时也没有向任何人推销过这两件酒的行为,因此,吉利公司称百事好商行“在店铺内大肆销售案涉产品”与事实不符;

三、退一步说,“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酒构成对吉利公司持有的若干商标的侵权,吉利公司诉求百事好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其维权成本不能支持。

百事好商行虽有购入“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酒各一件,但没有进行实质性销售且百事好商行对该两件酒是否存在侵权并没有认知。

百事好商行向吉利公司卖出该两件酒更是在吉利公司有意诱导之下完成,并非百事好商行主动销售,另外,这两件酒没有实际进入流通领域,没有造成吉利公司任何实际的经济损失。

因此,即使“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酒构成对吉利公司持有的若干商标的侵权,吉利公司诉求百事好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其维权成本违背公平客观原则,是不能支持的。

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吉利公司对百事好商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1.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百事好商行的行为是否侵犯吉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如有侵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吉利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吉利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吉利公司诉讼主体资格。

2.金稻香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梁振义是金稻香公司股东,且该公司是一个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3.黔宴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熊顺刚、黄安素是黔宴公司的股东,两股东认缴出资没有实际缴纳。

4.律师费发票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吉利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的成本。

5.“糊塗”商标注册证(第593093号);

6.“百年糊塗”商标注册证(第4380812号);

7.“百年糊塗酒”商标注册证(第1571666号);

8.“糊塗”商标注册证(第1498599号);

9.“吉利糊涂”商标注册证(第6016612号);

10.“大糊塗”商标注册证(第1482566号);

11.“糊涂精灵”商标注册证(第1571668号);

12.“糊塗珍品”商标注册证(第2015673号);

13.“醉糊涂”商标注册证(第3504544号);

14.“糊涂醇”商标注册证(第4106448号);

15.“糊涂春”商标注册证(第4106449号);

16.“金糊塗”商标注册证(第4380811号);

17.“银糊塗”商标注册证(第4380810号);

18.“爱的糊涂”商标注册证(第4789611号);

19.“千年糊涂酒坊”商标注册证(第5710131号);

20.“糊涂君”商标注册证(第7023949号);

21.“百年糊塗”商标注册证(第7316836号);

22.“小瓶糊涂”商标注册证(第8424768号);

23.“千年糊涂香”商标注册证(第5674349号);

24.“糊涂先生”商标注册证(第5710130号);

证据5-24,证明吉利公司是“糊塗及图”、“百年糊塗”、“百年糊塗酒”、“糊塗”、“吉利糊涂”、“小瓶糊涂”等商标的注册权人,吉利公司在第33类上注册了多个以“糊涂”为主要内容的防御商标对其糊涂商标加以保护。

25.百年糊塗酒在全国各地的广告宣传照片,证明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对糊涂牌百年糊涂予以宣传推广。

26.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7)铜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明吉利公司糊涂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其在2007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7.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广东多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29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证明吉利公司百年糊涂酒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其在2012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28.证书;

29.遵义(2017)十大名酒评选结果公示;

证据28-29,证明吉利公司的糊涂牌百年糊涂酒的美誉度。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3份(糊涂郎、愣糊涂、梦花糊涂);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10份(大糊涂翁及图、不糊涂、糊涂龙及图、陈王糊涂星、人生百年糊涂难及图、千年糊涂星及图、自在我糊涂、糊涂老板、金世纪小糊涂醉、金世纪糊涂醉及图);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书7份(小糊涂神、小糊涂贡、唐朝老糊涂、金世纪糊涂醉、藏汉糊涂、千年糊涂爷、糊涂诗人);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1份(糊涂人生);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份(糊涂张八怪);

证据30-34,证明在33类包含“糊涂”字样的商标在注册申请或注册后,吉利公司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后,商标局或商评委认定这些商标与吉利公司的“糊涂”等印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注销或予以无效宣告等。

3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50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674号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62号行政裁定书;

3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69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456号行政判决书;

3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879号行政判决书;

3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2321号行政判决书;

3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43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

4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

41.“小云阁糊涂”商标准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420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35-41,证明在33类包含“糊涂”字样的商标在注册申请或注册后,商评委认定这些商标与吉利公司的“糊涂”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后,同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近似商标,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4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吉利公司的糊涂牌百年糊涂酒被法院多次认定为知名商品。

43.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百事好商行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酒侵犯吉利公司“糊塗及图”、“百年糊塗”、“百年糊塗酒”、“糊塗”、“小瓶糊涂”的商标权。

44.(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金稻香公司的再次侵权行为。

45.公证费发票一张,证明吉利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

百事好商行质证意见:对上述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42的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43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百事好商行侵犯吉利公司“小糊涂酒仙”、“百年湖途”的商标专用权。

金稻香公司、梁振义、黔宴公司、黄安素、熊顺刚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吉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庭审证据及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吉利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80812号“百年糊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吉利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71666号“百年糊塗酒”,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有效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吉利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93093号“糊塗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有效期自2012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吉利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98599号“糊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葡萄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吉利公司在第33类上注册了多个以“糊涂”为主要内容的防御商标对其糊涂商标加以保护。

吉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对涉案的“糊塗”等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宣传。

“糊塗”系列酒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

涉案的“糊塗”等商标及其产品得到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地法院保护。

2018年5月25日,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28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杜某、冯某与曾某到位于福建省诏安县。

曾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识有“小糊涂酒仙”字样的白酒一箱及标识有“百年糊涂”字样的白酒一箱,并从该商铺当场取得了“福建省诏安县百事好酒业沈贤耀”名片一张及曾某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明细截图一张。

曾某的购物过程由公证人员杜某、冯某现场监督。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离开该店后,随车将购买物品运送至位于福建省诏安县,进行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公证人员杜某对所购物品及封存现场拍摄照片35张。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于2018年6月8日出具(2018)粤佛禅城第005904号公证书。

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侵权商品二箱,一箱正面中间标明:“百年湖途”,下面标有“中国贵州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箱里酒的包装盒一面注明:“产品名称:百年湖途酒,受托方: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产地:山东滨州委托方: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

另一箱正面中间标明:“小糊涂酒仙”,下面标有“中国贵州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侧面注明:“产品名称:小湖途酒仙酒,受托方: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产地:山东滨州委托方: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

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2003年4月2日营业,2017年10月10日变更由梁振义出资1000万元,股东为梁振义一人。

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9月27成立,自2006年9月27日营业,营业期限至2026年9月26日,股东为黄安素、熊顺刚。

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于2008年5月13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人经营,资金1万元,2015年5月20日核准经营,经营者为沈贤耀。

本院认为,吉利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第4380812号“百年糊塗”、第1571666号“百年糊塗酒”、第593093号“糊塗及图”、第1498599号“糊塗”的商标专用权,现该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吉利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百事好商行销售的名为“百年湖途”、“小糊涂酒仙”的酒,与吉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百年糊塗”、“百年糊塗酒”、“糊塗及图”、“糊塗”,虽然文字不同,但均属同一种酒类商品,且读音相近,构成近似,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误认为涉案白酒是吉利公司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吉利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侵犯吉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和委托方,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百事好商行对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来源及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百事好商行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及赔偿损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注:系修改前的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系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吉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或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依照上述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规模、影响等后果及吉利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结合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作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和委托方,共同制造涉案侵权产品,而且,吉利公司在第33类上注册了多个以“糊涂”为主要内容的防御商标对其糊涂商标加以保护情况下,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仍生产涉案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规模较大,本院酌定金稻香公司、黔宴公司赔偿数额为30万元,百事好商行作为销售方,系个体经营,且仅投入资金1万元,本院酌定百事好商行赔偿数额为2万元。

金稻香公司是有限公司,梁振义作为金稻香公司唯一股东,没有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有关证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吉利公司请求梁振义对金稻香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吉利公司请求黔宴公司股东黄安素、熊顺刚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黔宴公司股东黄安素、熊顺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吉利公司的上述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第1571666号“百年糊塗酒”、第4380812号“百年糊塗”、第593093号“糊塗及图”、第1498599号“糊塗”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三、梁振义对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五、驳回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山东金稻香酒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黔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诏安县百事好酒业商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志杰 审 判 员  傅 京 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谢简莹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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