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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89号
案件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8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睿,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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