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8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睿,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4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