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2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肖建中日杂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黄鹤安置小区3片10栋7单元。
经营者:肖建中。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肖建中日杂店(经营者肖建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九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