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炫姿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第十七幢101丙室。
法定代表人:孙善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富,广东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雅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工业区3路1号。
法定代表人:熊锋。
上诉人上海炫姿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雅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炫姿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起诉后,炫姿公司名称为“液压侧边伞”、专利号为ZL2014100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炫姿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第398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9817号无效决定)。
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炫姿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未获准许并被驳回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美雅鑫公司未作答辩。
炫姿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雅鑫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炫姿公司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
2.美雅鑫公司赔偿炫姿公司损失100万元(含维权费用律师费5万元、担保费2700元);
3.由美雅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炫姿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9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3981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第39817号无效决定,炫姿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失去了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依据。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炫姿公司的起诉。
本院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炫姿公司的起诉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在原审法院收到炫姿公司起诉状(2019年4月1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作出第39817号无效决定(2019年4月9日),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尽管炫姿公司已针对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已处于不稳定状态。
因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结合上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炫姿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炫姿公司上诉称已针对第39817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审法院本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其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已经对专利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并无不当。
炫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若炫姿公司后续有证据证明第39817号无效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则可依据前述专利侵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炫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32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30日 涉案专利 “液压侧边伞”、专利号为ZL20141004××××.× 关 键 词 专利权;
宣告无效;
中止诉讼;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炫姿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雅鑫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炫姿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裁判观点 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已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中止诉讼,而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