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318室。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欧嘉隆,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嘉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欧嘉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总计545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