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知民初20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建乐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洞口县雪峰东路东站门面。
经营者:袁建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建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