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83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宏昌装饰材料经营部。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宏昌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