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59号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BertrandSicot,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侧田夏翡翠明珠花园3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燕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北侧田夏翡翠明珠花园3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
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诉被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燕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0元,由原告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0元,扣除本院应收部分,其余人民币237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