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9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锴,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汇源物资经营部。
经营者:高明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兴街汇源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